何謂破壞性創新(Disruptive Innovation)


破壞性創新(Disruptive Innovation)這個新詞是由1997年克雷頓、克里斯汀生所提出。他的理論讓商業世界對創新的定義重新興起另一波不同的見解。也因此改變了企業之間競爭的模式,意者不見強者更強,新進者永遠處於弱勢的狀態。

破壞性創新(Disruptive Innovation)

創新的定義


企業界對創新原本的定義,大部份覺得應該是更好的產品、更好的技術、更快的流程。依據傳統性的做法,企業在原有產品的發展下,只能維持漸進式(Incremental)的創新(意即讓產品不斷改善及更新)或者是激進式(Radical)的創新(發展不同的技術),這樣的發展結果,往往會把企業「推」進高階市場、限制企業往低階轉進。分析其主要原因,主要在於高階和低階市場的「規模」和「成本結構」有所不同。


破壞性創新的定義


但由克雷頓、克里斯汀生提出的破壞性創新(Disruptive Innovation)所詮譯新的定義則是更差的功能或是只比「沒有」還好一點的產品。這個定義簡單說明企業在競爭市場中,如果以破壞性創新開拓市場,最好把眼光瞄準低階市場,或尚未發現的新市場。因此;與上述的定義結果確實有很大的落差。

破壞性創新握有兩大特色:
  1. 產品某些特色吸引了某些非目標的顧客(有可能是未開發的顧客或目標外的顧客)
  2. 比原有產品便宜、使用者易用、便利。

例如:液晶電視在剛開始推出的時後,在消費者的心中實屬於高價品,也非當時主流的電視產品;所有人仍然繼續使用傳統CRT。但慢慢地,隨著科技發展,進步到符合消費者需要的性能時,甚至是更低價時,液晶電視就會開始大量取代原有的傳統CRT,甚至是讓傳統CRT重此消失蹤跡。

由無法商業化的產品,經由延續性的創新,漸漸符合低階使用者的需求,開始擁有小眾市場,到符合高階使用者需求,取代原有產品,成為主流產品,這將是破壞性創新最新的理論概念。也是顛覆商業市場的另一個開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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